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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银首饰消费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?

编辑:萍乡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3-14

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依据主要是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[(94)财税字第095号]、《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

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国税发〔1994〕267号),《通知》和《办法》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、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的范围、零售业务和视同零售业务的范围、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。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〈金银首饰购货(加工)管理证明单〉使用规定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5]193号)转发给你们,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银首饰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前,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简称征管法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及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4]267号)等相关规定,补充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一、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业务。

二、金银首饰经营单位(包括执行核定征收增值税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)兼营金银首饰生产、加工、批发、零售业务(以下统称金银首饰销售业务),非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,应单独设置金银首饰零售账簿和库存商品账簿:在金银首饰零售账簿中单独核算金银首饰零售业务销售额;在金银首饰库存商品账簿中设置“月初库存金额”、“本月入库金额”、“本月出库金额”以及“月末库存金额”专栏,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核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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